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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85219号“909 NZ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3:40关于第64385219号“909 NZ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38号
申请人:广东九零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鹦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5219号“909 NZ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288437号“NZN NO ZUO NO PL”商标、第21101512号“NZN及图”商标、第25228815号“NZN”商标、第43931023A号“NZZN”商标近、第62660617号“九0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909”与引证商标五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中的“NZ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NZN”字母构成相同,上述商标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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