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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4040号“蛋皇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2:30关于第63274040号“蛋皇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78号
申请人:安阳市脑金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4040号“蛋皇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蛋皇面”系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餐厅、茶馆等复审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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