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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35129号“太平洋能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1:40关于第60235129号“太平洋能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76号
申请人:太平洋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235129号“太平洋能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796号“太平洋百货 PACI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32040号“太平洋娱乐 BEST 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声明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冲突的部分服务,即“运载工具(车辆)出租;马车运输;贮藏;货物贮存;潜水服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障碍。四、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42121号“太平洋国际汽车城 THE PACIFIC INTERNATIONAL AUTO 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冲突的服务,即“导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障碍。四、请求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3122号“太平洋新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有效期满过一年后再行审理本案。五、申请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经推广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部分内容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马车运输;马车出租;配水;给水;配电;运河船闸管理;水闸操作管理;传递服务(信息或商品);包裹投递;送报;报纸投递;电信投递;管道运输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除前述撤销服务以外的车辆租赁等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运载工具(车辆)出租;马车运输;贮藏;货物贮存;潜水服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运输;商品包装;货物航运;陆路运输;空中运输;配水;配电;能源分配;煤气站;给水;液化气站;操作运河水闸;货物递送;管道运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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