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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88400号“巴中枣林鱼 Ba zhong zao lin 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11:29关于第58588400号“巴中枣林鱼 Ba zhong zao
lin 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096号
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鱼经营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四川德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88400号“巴中枣林鱼 Ba zhong zao lin 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巴中”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产生显著性。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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