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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91004号“悯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5:03关于第62691004号“悯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999号
申请人:上海恋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1004号“悯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195317号“悯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354112号“闵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525471号“悯农臻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46088号“悯农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525470号“悯农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667223号“悯农甄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976387号“悯农ming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719330号“悯农山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431971号“悯农MIN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12832号“闵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1900574号“悯农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七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七、十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三、四至六、八、十一中,且与引证商标二、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树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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