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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9890号“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3:49关于第64059890号“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824号
申请人:上海缈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9890号“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54456号、第60049073号“半步颠 小酒馆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已在相应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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