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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6366号“VIRS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3:38关于第64396366号“VIRSIC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480号
申请人:北京威发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6366号“VIRS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威思客中文文字和图形商标与英文文字图形和商标,我司已实际使用十年之久,目前文字商标已经获得注册通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29149号图形商标、第1906409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商标申请记录、使用方向与图片展示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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