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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1065号“CLICK LES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3:04关于第62451065号“CLICK LESS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59号
申请人:李姵仪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1065号“CLICK LES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268366号“CLICK CLICK”商标、第6103561号“CLICK;108”商标、第53419314号“CLICK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教育;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培训;教育;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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