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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69941号“INNOLAKE BIOPH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2:37关于第60369941号“INNOLAKE BIOPHAR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67号
申请人:英诺湖医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禄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69941号“INNOLAKE BIOPH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32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91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上述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9876号商标、第19791014号商标、第49982481号商标、第6238724号商标、第39192246号商标、第1917118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转让申请书及转让声明书公证材料等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INNOLAKE”与引证商标六“inzoLake”、引证商标七、八中英文“INNOMAKE”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卫生纸、蜂蜜、纸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用营养品、卫生巾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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