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955485号“V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1:11关于第63955485号“V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27号
申请人:三亚博恩海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5485号“V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6403号“W 艾薇婷”商标、第9076803号“VV”商标、第7628912号“五维航电 WUWEI AERO&POWER及图”商标、第11284385号“VV”商标、第19612652号“WOOD BROS及图”商标、第43109480号“唯德里及图”商标、第4253986号“永才WEALTHY W”商标、第22285838号图形商标、第8353195号“ZHI FU及图”商标、第14967196号“W”商标、第17957383号“V&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办公视频截图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的“W”部分、引证商标三、五、六、九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八 、十、十一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