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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30493号“轻盐小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6:00:29关于第64130493号“轻盐小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46号
申请人:湖南省旺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0493号“轻盐小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在相关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整体具有显著性,足以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认知,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轻盐小辣”系纯文字商标,将该商标使用在调味品等全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视为商标进行有效区分,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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