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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49034号“佰蚂尔 BaiM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9:19关于第64749034号“佰蚂尔 BaiM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07号
申请人:新疆阿优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9034号“佰蚂尔 BaiM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3820号“佰脉益草 BAIM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8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340313号“Bim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59176号“Bim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340286号“baia R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261316号“BaiM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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