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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83537号“行车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9:01关于第62683537号“行车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708号
申请人:西安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动力元素(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3537号“行车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一个固有词汇,更加不是申请商标指定服务行业内的一个通用的词汇,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一个独创性的词汇,为臆造性词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增强了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行车护”,使用在复审的“耳套(服装);风帽(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仅是对商品用途、功能等特点的描述,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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