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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95733号“肇雪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8:03关于第49495733号“肇雪山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9383号重审第0000001915号
申请人:佛山市雪浪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19383号《关于第49495733号“肇雪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66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8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4146号“肇鼎山泉”商标、第7889613号“肇鼎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诉讼程序中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因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诉讼阶段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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