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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03416号“皮一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6:19关于第62603416号“皮一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331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3416号“皮一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皮一下”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皮一下”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应有的显著性特征。且申请商标与第29518890号“皮一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品牌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皮一下”,申请商标用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理由及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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