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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89478号“SEKO 新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4:21关于第63089478号“SEKO 新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60号
申请人:广东新功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权企业管理咨询(汕头)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9478号“SEKO 新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4551号商标、第34781364号商标、第5291229号商标、第38172202号商标、第3857321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83687号商标、第384297号商标、第3667365号商标、第3286244号商标、第10547324号商标、第10787482号商标、第11416029号商标、第27373863号商标、第97124号商标、第1956484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诸引证商标已共存,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广告宣传、销售报表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英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中文“新功”,引证商标三至十五英文“SEKO”、“SEIKO”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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