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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64811号“小聪才XIAOCONGC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3:04关于第48564811号“小聪才XIAOCONGC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65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盈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48564811号“小聪才XIAOCONGC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商标、第22177343号“小天才”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第42930049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材料;
2、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进行品牌设计、申请人受让小天才作品著作权材料;
3、2014-2020年“小天才”电话手表经销发票、实体店及售点照片;
4、2016-2020年“小天才”部分广告合同及证明;
5、申请人及“小天才”商标所获荣誉材料;
6、相关维权判决书等;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先申请及注册或者在先申请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此项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主张。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画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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