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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58376号“乐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2:35关于第48858376号“乐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6793号重审第0000001787号
申请人:乐比(广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46793号《关于第48858376号“乐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7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2572号“好乐比HAO LE 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予以撤销,且已作出撤销公告并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经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3443号“乐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0年3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71期),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雪
张 静
张蕾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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