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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49834号“壹卡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0:36关于第62549834号“壹卡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945号
申请人:陈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9834号“壹卡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81414号“盛惠 一卡通”商标、第61897145号“海岛 一卡通”商标、第61887448号“壹卡通 掌商惠 健康 长寿 富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壹卡通”在指定服务项上,有着自身独特的含义,并未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若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现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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