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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11268号“信礼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50:12关于第62211268号“信礼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11号
申请人:上海索伊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1268号“信礼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59515号“礼信 恭而有礼 言而有信 SOUVENI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呼叫以及整体外观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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