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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31390号“品味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9:50关于第64431390号“品味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732号
申请人:石家庄亨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1390号“品味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8102号“品味旅行”商标、第24443172号“品味置家”商标、第64288297号“品味馆”商标、第13626430号“品味铺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与指定使用的服务没有直接的联系,具备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已有多个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品味”,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车辆性能检测;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著作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著作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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