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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73066号“陈氏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8:25关于第60073066号“陈氏厨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70号
申请人:苏州同里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73066号“陈氏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9504号商标、第52949208号商标、第58999766号商标、第33类第59779341号商标、第599775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驳回,已无效。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释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陈氏”,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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