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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4829号“窝里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6:17关于第62324829号“窝里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369号
申请人:浙江窝里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顺创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4829号“窝里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3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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