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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45398号“Ooo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5:25关于第57445398号“Ooo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3998号重审第0000001940号
申请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3998号《关于第57445398号“Ooo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0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985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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