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645086号“Pisan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5:13关于第64645086号“Pisan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64号
申请人:北京思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45086号“Pisan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并且是一个整体形式展现,无任何含义,是企业结合自身需求用英文字母而组词合成的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PISANIX”商标,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便于识别。带有“PISA等此类商标均获得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Pisa”(可译为“比萨”),为公众知晓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