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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46336号“约翰斯密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3:23关于第56546336号“约翰斯密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61号
申请人:梁宏葵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新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46336号“约翰斯密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于2021年对第56009592号“约翰斯密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36851147号“约翰史密斯”商标、第19826021A号“约翰史密斯”商标、第4559079号“约翰史密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827、1786、1744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无效宣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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