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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42373号“home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2:41关于第63842373号“homelo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43号
申请人:欧兰普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2373号“home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06371号“HOME LOVE”商标、第30389976号“HOME LOVE”商标、第8480916号“Love Home及图”商标、第17433294号“小家有爱 HOME OF LOVE”商标、第7419041号“恋家灯饰 LOVE HOME LIGHTING及图”商标、第5932366号“homel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龙头、非医用熏蒸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omelove”与引证商标一、二“HOME LOVE”,仅字母大小写不同,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 申请商标“homelove”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Love Home”、引证商标五独立认读部分“LOVE HOME LIGHTING”、引证商标六“homelover”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力煮咖啡机、润湿空气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力煮咖啡机、润湿空气装置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龙头、非医用熏蒸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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