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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31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1:39关于第622731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02号
申请人:杭州恒致创新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氦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31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4232号、第10838710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变更为杭州恒致创新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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