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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42789号“西藏百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Tibet Baihui Engineering Project Mnagement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0:16关于第63642789号“西藏百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Tibet
Baihui Engineering Project Mnagement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82号
申请人:西藏百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42789号“西藏百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Tibet Baihui Engineering Project Mnagement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源自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89346号“百汇”商标、第14498070号“百汇及图”商标、第59845918号“百汇裤行”商标、第62330098号“百汇e购”商标、第10249761号“百汇国际”商标、第22974618号“百汇园”商标、第13288066号“新百汇”商标、第62055718号“大百汇DABAIHUI GROUP及图”商标、第12613738号“银百汇SILVER PARK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四、引证商标三、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均不稳定。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通过初审或获准注册。六、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的地域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情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现为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为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货物展出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八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均含有汉字组合“百汇”,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九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八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地缘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系其字号,但企业字号具有地域性,其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属性。申请商标是否与其企业字号一致,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指情形必然考虑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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