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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40856号“COMPLY EARBUD TIPS FOR EVERY 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40:05关于第59640856号“COMPLY EARBUD TIPS
FOR EVERY 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23号
申请人:听力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40856号“COMPLY EARBUD TIPS FOR EVERY 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COMPLY”系列商标已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类第1559844号商标、第422777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COMPLY”系列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申请人产品销售页面、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COMPLY”与引证商标二英文“COMFLY”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与助听器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法域内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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