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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11833号“南濂野生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9:29关于第64211833号“南濂野生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208号
申请人:胡文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1833号“南濂野生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茶”以外的商品,仅保留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独特,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虽然含有“野生茶”,但尚无充分理由认为该商标中文字使用在“茶”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含有“野生茶”要素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 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信息、百度百科以“野山茶”为关键词检索结果、在先决定、举证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对“茶”以外商品的申请,仅保留在“茶”商品的注册申请,故在“茶”以外商品上的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野生茶”,使用在“茶”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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