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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98306号“Metagy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9:06关于第62098306号“Metagy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49号
申请人:景枢(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8306号“Metagy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混淆或者误认,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Metagym”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台球;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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