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7632460号“爪博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7:25关于第37632460号“爪博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576号
申请人:李占鸿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琳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37632460号“爪博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爪爪博士”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2、广州爪爪博士宠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3、产品包装及说明书;4、销售记录及发票;5、产品宣传推广证据;6、申请人产品线上销售数据;7、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不近似,且并未侵犯申请人著作权。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快餐馆、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茶馆、饮水机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规定的适用要件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内容为“爪爪博士”,该内容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的范围,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