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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40118号“春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5:38关于第62740118号“春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56号
申请人:江苏春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0118号“春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22604号“春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所获荣誉及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及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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