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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27571号“智慧云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4:40关于第63827571号“智慧云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83号
申请人:北京智安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义后:北京智慧云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7571号“智慧云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7834号“智慧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67652号“智慧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540185A号“智慧云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295409号“智慧云管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词汇,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并未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智慧云停”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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