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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52666号“KANGAR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4:17关于第62052666号“KANGAR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49号
申请人:卡迪纳健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52666号“KANGAR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7774号“图形”商标、第52758749号“KANGAROO NATURES LOVE”商标、第60446183号“袋鼠健康 KANGAROO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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