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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5625号“舍得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32:19关于第63815625号“舍得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977号
申请人:谭雷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5625号“舍得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6983号“舍得”商标、第3350199号“舍得”商标、第37972861号“舍得智慧俱乐部”商标、第48261358号“舍得粥饼”商标、第60392537号“舍得老酒馆”商标、第4383472号“金舍得”商标、第4383426号“银舍得”商标、第48276304号“得舍 DESH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引证商标四、五、八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10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八为在先申请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显著识别文字“舍得”、“得舍”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中,其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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