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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3069号“一盏清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9:45关于第63093069号“一盏清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953号
申请人:刘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3069号“一盏清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52790号“一盏清茗”商标、第11734654号“盏清茗”商标、第6295301号“一世清茗ESTEEM”商标、第13208529号“一盏康茗”商标、第9153439号“一盏茗”商标、第14874888A号“壹盏清”商标、第61683934号“一方清茗”商标、第62735357号“一盏嘉茗”商标、第62688975号“一盏嘉茗”商标、第51366758号“一盏曦茗”商标、第47460614号“一盏淸馥”商标、第44654435号“一盏清茗酬”商标、第23636080号“一盏盛茗”商标、第62109464号“一盏芳茗”商标、第12798398号“一盏茗”商标、第36271773号“清茗一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含义及显著主体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十四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十至十三、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0类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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