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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71965号“寳島啤酒 FORMOSABE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7:18关于第53771965号“寳島啤酒 FORMOSABE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3472号重审第0000001187号
申请人:平淑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3472号《关于第53771965号“寳島啤酒 FORMOSABE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法院经审理查明:经查,第5619676号“宝岛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啤酒”商品被撤销,并刊登在2022年3月6日第1782期商标公告中。第51400913号“金宝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已生效。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在“啤酒”商品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饮料制剂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中的“ FORMOSA”字母可译为“台湾”,且带有殖民色彩,部分台湾民族主义者和特殊政见者倾向使用该词称呼台湾。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针对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的答辩称: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中的“ FORMOSA”字母可译为“台湾”,且带有殖民色彩,部分台湾民族主义者和特殊政见者倾向使用该词称呼台湾。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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