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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71541号“津宝腾达 JINBAOTENG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5:15关于第64671541号“津宝腾达 JINBAOTENG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808号
申请人:津宝腾达机械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1541号“津宝腾达 JINBAOT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6329号图形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9301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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