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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7552号“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3:50关于第63507552号“to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74号
申请人:成都通通印防伪票证标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米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7552号“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6683号“TOP MODEL EXCLUSIVE BY DEPESCHE及图”商标、第972221号“TOP”商标、第8535689号“TOPCHALK”商标、第5537299号“脱普TOP”商标、第22733388号“梳妆台TOP”商标、第28525803号“脱普TOP”商标、第10530320号“TOP10及图”商标、第17337551号“TOP及图”商标、第10111122号“360Top及图”商标、第5537215号“TOP”商标、第29946175号“top EMPLOYER CERTIFIED EXCELLENCE IN EMPLOYEE CONDITIONS及图”商标、第17837441号“TOP FASHION及图”商标、第9777398号“top EMPLOYERS CERTIFIED BY THE CRF INSTITUTE及图”商标、第62348759号“TOPTOY”商标、第58716152号“TOP ESPORTS及图”商标、第58708076号“TOP ESPORTS”商标、第56803162号“TOP360及图”商标、第19095008号“AT&T及图”商标、第20204568号图形商标、第19095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三、各引证商标之间共存,未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证书、所获荣誉、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018595号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该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五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绘画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十五现为在绘画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复写纸、卫生纸、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绘画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top”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十一至十三、十七显著识别文字“top”/“TOP”、引证商标四至六重要识别文字“top”/“TOP”、引证商标二 、十“TOP”、引证商标三“TOPCHALK”、引证商标十六“TOP ESPORTS”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复写纸、卫生纸、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六核定使用的纸、复印纸(文具)、印刷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七指定使用的纸、纸制杯垫、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六、十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六、十七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六、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鉴于引证商标十四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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