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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09113号“厨艺变厨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2:48关于第64509113号“厨艺变厨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36号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09113号“厨艺变厨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被相关公众所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和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厨艺变厨易”文字构成,类似于广告用语,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汤等商品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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