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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38008号“美人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2:27关于第64138008号“美人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05号
申请人:广西美人鱼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震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8008号“美人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35644号“MERMAID”商标、第63152366号“每愈美达 MERMAID”商标、第27686936号“美人鱼”商标、第48080541号“美人鱼钓鱼大讲堂”商标、第27902642号“美人鱼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美人鱼”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文字“美人鱼”、“美人鱼钓鱼大讲堂”、“美人鱼之家”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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