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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92881号“三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1:48关于第61092881号“三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44号
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92881号“三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17204号、第18488266号、第20009981号、第30647764A号、第39828214号、第45600207号、第20853505号、第35738428号、第41446668号、第597885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网页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九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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