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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99446号“小鹅花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0:57关于第50999446号“小鹅花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8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99446号“小鹅花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0668号“小鹅财富 XIAOE FORTU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83107号“小鹅众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83109号“小鹅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27190号“小鹅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四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四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介绍及新闻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小鹅花钱”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小鹅”,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担保(担保服务);金融信托运营”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担保;受托管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金融担保(担保服务);金融信托运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融担保(担保服务);金融信托运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金融担保(担保服务);金融信托运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担保(担保服务);金融信托运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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