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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43061号“赛默飞世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20:30关于第50943061号“赛默飞世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8441号重审第0000001181号
申请人: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8441号《关于第50943061号“赛默飞世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3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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