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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4543号“外置制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9:12关于第65004543号“外置制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87号
申请人:山西巧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证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4543号“外置制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独创,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置制动”其字面含义可理解为“外部配置的制动装置”,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护装置(机器部件)、机器防护挡板(机器部件)商品上不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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