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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53684号“真果练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7:46关于第60653684号“真果练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3597号重审第0000001932号
申请人:合肥真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3597号《关于第60653684号“真果练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第21082730号“果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绘画和书法作品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第15478238号“果真荟生活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教育考核;辅导(培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法培训;书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王靖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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