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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06952号“小心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5:39关于第60106952号“小心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15号
申请人:上海宇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06952号“小心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670254号“小心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公告证据。
经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补充申辩的主要理由:“小心肝”是固有词汇,有固定含义。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1、“小心肝”含义查询截图;2、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徐瑛
高丽丹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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