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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9836号“小麦养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4:12关于第63539836号“小麦养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46号
申请人:科发源医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9836号“小麦养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商标提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删减了可能使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医用营养食物;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在其余指定商品“医药制剂; 医用头发增长剂;净化剂; 蚊香; 含药物的洗发液; 含药物的干洗式洗发剂; 急救包; 假牙用材料”上的注册申请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件、删减核准通知书、申请人荣誉材料、广告宣传材料、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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